進一步加強宅基地管理,對利用方式、經營產業、租賃期限、流轉對象等進行規范,防止侵占耕地、大拆大建、違規開發,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取得、權屬清晰。
要堅決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線,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,不得違法違規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,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。
對利用閑置住宅發展民宿等項目,要按照2018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,盡快研究和推動出臺消防、特種行業經營等領域便利市場準入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措施。
發展民宿利用農民農宅(房)有什么規定?
根據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出臺的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》(LB/T 065—2019),旅游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等相關閑置資源,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、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,主人參與接待,為旅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、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,分為城鎮民宿和鄉村民宿。旅游民宿的經營場地應符合本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(包括現行城鎮總體規劃、土地利用規劃)、所在地民宿發展有關規劃。經營民宿應符合治安、消防、衛生、環境保護、安全等有關規定與要求,取得當地政府要求的相關證照。一些地方如北京、上海、海南等,因地制宜出臺政策文件,對利用農房發展民宿作了具體規定,促進鄉村民宿持續健康發展。
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》(中農發〔2019〕11號)規定,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,通過自主經營、合作經營、委托經營等方式,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、民宿、鄉村旅游等。城鎮居民、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,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,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。合同到期后,雙方可以另行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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